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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

长江大学莫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这是一起行政人员以代收留学生学杂费,保险费,体检费等名义非法侵占公款等案例。本案中莫某某提出其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认为获得30万元是领导对其多年勤勉工作的奖励。他购买理财产品是肖某让其购买用以弥补日常工作经费不足,其虽将收益放在其个人银行卡,但日常的工作开支也是从该卡上支取,故不能认定为其个人营利。对其提出的意见,法院是如何认定的,以下将予以解析。

       一、案件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莫某某,男,生于1979年9月20日,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系长江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管理科科长。住荆州市。

       (二)案情简介

       2011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莫某某利用其收取、保管长江大学招生的留学生缴纳的保险费、体检费等费用的便利条件,反复挪用其保管的费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最高挪用数额150万元,共计获益2.209784万元;并伙同他人,3次以发放奖金名义,将其保管的留学生缴纳的保险费、体检费等费用的结余款予以私分,金额共计120万元,莫某某分得30万元。

       2016年10月,湖北省委巡视组对长江大学进行巡视期间,发现长江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存在“小金库”问题,并约谈了莫某某。莫某某被约谈后,随即向肖某汇报了相关情况,肖某听完汇报,当着莫某某的面将莫某某替其开办的中国农业银行62×××72银行卡销毁。同月19日,莫某某到中国农业银行补办银行卡一张,银行卡卡号为62×××71,此时该银行账户余额为11.558041万元。随后,莫某某从该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到其持有的用于收取费用的中国银行57×××34账户。同日,莫某某向其持有的用于收取费用的中国银行57×××34账户退款30万元。

       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莫某某被省委巡视组约谈后,将购买理财产品的获利全部退还到其用于保管留学生费用的中国银行账户。

       (三)法院判决

       一审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担任长江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交流科科长、留学生管理科科长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公款共计120万元,数额巨大,其中个人侵占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贪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某某受他人指示,将管理的费用予以私分,且侵占的公款数额相对较少,所起作用相对较轻,是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莫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莫某某于案发前主动退还全部贪污款项,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莫某某于案发前已退还全部挪用款项及收益,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莫某某对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判决结果

       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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