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监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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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

虚假支出之高立新贪污罪

       一、当事人情况

  高立新,原北京工业大学教授。

  二、案情介绍

  2012年至2013年间,高立新时任北京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北工大)教授,并担任国家科技部“基于声-磁特征的低速重载装备早期故障预示与系统”课题(以下简称声磁课题)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多点啮合柔性传动重载设备的动力学行为和早期故障识别方法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多点课题)以及宣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工大研究的“高线网络点巡检与高线设备早期故障诊断技术研究”课题(以下简称高线课题)的负责人。

  按照相关规定,所有科研经费均纳入北工大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人无权拆借、挪用或私分科研经费。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为课题负责人。

  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间,高立新利用担任声磁课题、多点课题和高线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先后与北京声华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必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从北工大账户套取科研经费共计186400元用于个人支配使用。

  2014年9月10日高立新被查获归案。

  三、争议焦点

  高立新对科研经费使用方式是否构成贪污成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

  (一)高立新方观点

  在高立新看来,为了保证课题顺利完成,他先行垫付劳务性质费用,并非先套取后支付,后才获取科研经费以弥补垫付款项,套取的经费都用于给学生发放劳务费、支付外聘人员工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此外,863计划专题课题结题延期资料可以证明,课题经费超过结题时间划拨到学校,导致课题延期,但是学校要求课题组完成预期科研任务,高立新提前垫付劳务费具有必要性,且高立新发放的劳务费并未超过应发劳务费的总额。

  高立新还认为,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造成公共财物的实际损失是认定事实错误,学校的公共财物没有任何损失,劳务费的总额没有超过允许发放的数额。

  (二)法院观点

  法院看来,高立新作为课题组的负责人对该课题的劳务费额度及使用情况应当具有明确认知,应该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或者合同约定的预算支出科研经费。而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期间,高立新曾多次供述称将套取的科研经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偿还信用卡欠款、支付房租等,且在案的相关书证亦能与高立新上述供述相印证。

  同时,在案的多份证言均证明因该课题偏理论研究,人员所需不多,劳务费足够使用,进一步证明高立新没有垫付劳务费的必要。

  四、法院判决

  (一)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高立新使用虚假合同从北工大账户内套取的涉案三笔科研经费,并利用学校关于固定资产登记备案方面存在的漏洞,进行虚假登记,致使北工大支付了相应资金后并无对应的固定资产实际入账。高立新虚构的技术服务合同实际上并未履行,北工大在没有得到技术服务的前提下支出相应款项,是公共财物的损失。

  为此,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认定,高立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科研课题负责人负责科研经费的使用之职务便利,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从北工大账户内套取数额较大的科研经费用于个人支配,高立新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予以惩处。

  判高立新犯贪污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十八万六千四百元,发还北京工业大学。

  (二)驳回申诉

  该案后经上诉、申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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