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原则,发挥纪委对研究院纪律检查工作的集体领导作用,使纪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研究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部署的意见,制定工作计划,抓好任务分解,强化沟通协调,督促检查落实。
(二)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分析党风廉政教育、干部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查处违纪案件等方面的情况,并提出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三)受理研究院组织、机构以及干部职工的检举、控告和不服处分的申诉;听取研究院组织、机构和干部职工违纪案件的调查、审理报告;研究讨论对党组织、党员纪律处分和有关表彰的意见。
(四)审议反腐倡廉工作计划、总结以及纪检监察重要事项的报告及请示。
(五)讨论修订纪委颁发的规范性文件。
(六)研究讨论其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条 议事原则
(一)纪委会讨论决定事项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后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
(二)讨论重大问题分歧较大时,暂缓做出决定,应当向研究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请示。
(三)纪委会议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纪委会做出的每一项决议或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议事程序
(一)纪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监察审计处处长或者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议题和日期一般应提前2-3天通知到各位委员,并将有关书面材料送交各委员,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四)各委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非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出席应提前向召集人请假,会后要及时向缺席人员通报会议情况,征求意见。
第四条 议事纪律
(一)纪委委员必须严守党的纪律,保守机密,纪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内容以及办案工作的有关情况,除经纪委会议决定可以在党内外传达、公开发布或因工作需要交办的外,任何人都不得向外泄露。
(二)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如涉及纪委会成员或其亲属,有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以《党章》和党内其他相关规定为准。
(二)本议事规则自研究院纪委集体讨论通过、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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